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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技术指南(试行)发布
发布时间:2025-03-01  阅读:72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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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加快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推动《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领域协同推进碳减排工作方案》落地,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组织部分省份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

  一、工作目标

  2021年12月底前,试点地区发布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文件,研究制定建设项目碳排放量核算方法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规范,基本建立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机制。

  2022年6月底前,基本摸清重点行业碳排放水平和减排潜力,探索形成建设项目污染物和碳排放协同管控评价技术方法,打通污染源与碳排放管理统筹融合路径,从源头实现减污降碳协同作用。

  二、试点范围

  (一)试点地区

  在河北、吉林、浙江、山东、广东、重庆、陕西等地开展试点工作,鼓励其他有条件的省(区、市)根据实际需求划定试点范围,并向生态环境部申请开展试点。

  (二)试点行业

  试点行业为电力、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和化工等重点行业,试点地区根据各地实际选取试点行业和建设项目(详细名单见附件1)。除上述重点行业外,试点地区还可根据本地碳排放源构成特点,结合地区碳达峰行动方案和路径安排,同步开展其他碳排放强度高的行业试点。

  (三)试点项目

  试点地区应合理选择开展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原则上选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试点项目应具有代表性。

  (四)评价因子

  本次试点主要开展建设项目二氧化碳(CO2)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有条件的地区还可开展以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三氟化氮(NF3)等其他温室气体排放为主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试点。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方法体系

  根据试点地区重点行业碳排放特点,因地制宜开展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体系建设。研究制定基于碳排放节点的建设项目能源活动、工艺过程碳排放量测算方法;加快摸清试点行业碳排放水平与减排潜力现状,建立试点行业碳排放水平评价标准和方法;研究构建减污降碳措施比选方法与评价标准。

  (二)测算碳排放水平

  开展建设项目全过程分析,识别碳排放节点,重点预测碳排放主要工序或节点排放水平。内容包括核算建设项目生产运行阶段能源活动与工艺过程以及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导致的二氧化碳产生量、排放量,碳排放绩效情况,以及碳减排潜力分析等。

  (三)提出碳减排措施

  根据碳排放水平测算结果,分别从能源利用、原料使用、工艺优化、节能降碳技术、运输方式等方面提出碳减排措施。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明确碳排放主要工序的生产工艺、生产设施规模、资源能源消耗及综合利用情况、能效标准、节能降耗技术、减污降碳协同技术、清洁运输方式等内容,提出能源消费替代要求、碳排放量削减方案。

  (四)完善环评管理要求

  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审批试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明确减污降碳措施、自行监测、管理台账要求,落实地方政府煤炭总量控制、碳排放量削减替代等要求。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碳排放影响评价试点的组织实施,突出重点,大胆创新,结合地区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试点范围、目标任务和实施计划,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工作机制,保障人员经费,定期跟踪调度实施进度,及时梳理总结试点工作问题和工作成果。

  (二)强化技术支持

  生态环境部负责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制修订工作,组建专家团队,对试点地区帮扶指导,组织开展技术交流培训。鼓励试点地区探索创新碳排放量核算和评价方法,出台相关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先行先试。试点地区也可参考《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技术指南(试行)》开展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详见附件2。

  (三)做好宣传引导

  相关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部门和企业的培训,通过多种渠道向企业、社会公众宣传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意义和具体要求,充分发挥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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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技术指南(试行)


目 录

1 适用范围

2 规范性及管理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3.1 碳排放(Carbon emission)

3.2 碳排放量(Carbon emission amount)

3.3 碳排放绩效(Carbon emission efficiency) 

4 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 

5 评价内容 

5.1 建设项目碳排放政策符合性分析 

5.2 建设项目碳排放分析 

5.2.1 碳排放影响因素分析 

5.2.2 二氧化碳源强核算 

5.2.3 产能置换和区域削减项目二氧化碳排放变化量核算 

5.3 减污降碳措施及其可行性论证 

5.3.1 总体原则 

5.3.2 碳减排措施可行性论证 

5.3.3 污染治理措施比选 

5.3.4 示范任务 

5.4 碳排放绩效水平核算 

5.5 碳排放管理与监测计划

5.6 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附录 1 重点行业及代码 

附录 2 钢铁、水泥和煤制合成气项目工艺过程二氧化碳源强核算推荐方法 

附录 3 二氧化碳排放情况汇总表 

附录 4 重点行业碳排放绩效类型选取表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电力、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和化工等六大重点行业中需编制环境影响 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二氧化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适用的具体行业范围见附录 1。其他行业的 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使用。 

本指南规定了上述六大重点行业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开展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原 则、工作流程及工作内容。 

2 规范性及管理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 指南。 

HJ 2.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GB/T 32150 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 

GB/T 32151.1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 1 部分:发电企业 

GB/T 32151.4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 4 部分:铝冶炼企业 

GB/T 32151.5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 5 部分:钢铁生产企业 

GB/T 32151.7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 7 部分:平板玻璃生产企业 

GB/T 32151.8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 8 部分:水泥生产企业 

GB/T 32151.10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 10 部分:化工生产企业 

中国石油化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发改办气候 〔2014〕2920 号 附件 2) 

其他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发改 办气候〔2015〕1722 号 附件 2) 

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 号) 

3 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 碳排放(Carbon emission) 

指建设项目在生产运行阶段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包括自产和外购)燃烧活 动和工业生产过程等活动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以及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二 氧化碳排放。

3.2 碳排放量(Carbon emission amount) 

指建设项目在生产运行阶段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包括自产和外购)燃烧活 动和工业生产过程等活动,以及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包括 建设项目正常和非正常工况,以及有组织和无组织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计量单位为“吨/年”。 

3.3 碳排放绩效(Carbon emission efficiency) 

指建设项目在生产运行阶段单位原料、产品(或主产品)或工业产值碳排放量。 

4 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 

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增加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专章,按照环环评〔2021〕45 号要求, 分析建设项目碳排放是否满足相关政策要求,明确建设项目二氧化碳产生节点,开展碳减排 及二氧化碳与污染物协同控制措施可行性论证,核算二氧化碳产生和排放量,分析建设项目 二氧化碳排放水平,提出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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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评价内容 

5.1 建设项目碳排放政策符合性分析 

分析建设项目碳排放与国家、地方和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 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相关规划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的相符性。 

5.2 建设项目碳排放分析 

5.2.1 碳排放影响因素分析 全面分析建设项目二氧化碳产排节点,在工艺流程图中增加二氧化碳产生、排放情况(包 括正常工况、开停工及维修等非正常工况)和排放形式。明确建设项目化石燃料燃烧源中的 燃料种类、消费量、含碳量、低位发热量和燃烧效率等,涉及碳排放的工业生产环节原料、 辅料及其他物料种类、使用量和含碳量,烧焦过程中的烧焦量、烧焦效率、残渣量及烧焦时 间等,火炬燃烧环节火炬气流量、组成及碳氧化率等参数,以及净购入电力和热力量等数据。说明二氧化碳源头防控、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回收利用等减排措施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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